江苏理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09浏览次数:1449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素质教育,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支持师生开展科技活动,推动我院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验室全面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实验室开放不仅对学生的技能训练,而且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都具有重要作用。各中心实验室应当以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努力增加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和开放内容,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二、实验室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应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参与教师课题,学习解决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问题。

    三、每学期初,各中心实验室应向师生公布所拥有的实验能力,包括主要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可开实验项目等,通过预约登记等方式接受师生的实验要求。实验室完成新建、改建、扩建后,要及时更新可开实验信息,便于师生选择实验。

    四、各开放实验室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能力、创造性的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五、师生应按规定向实验室预约登记进行实验。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六、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工作。进入实验室实验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或浪费严重者将及时终止其实验,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赔偿的处理。

    七、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应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 作。

    八、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取得优异成果者,由中心实验室提供考核成绩单,经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认定予以学分,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学校每年末评选一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开放实验室,给予表彰或奖励。

    九、教师指导和管理开放实验项目,应计算相应的工作量(由系(部、院)制订核算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十、各系(部、院)要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十一、实验室开放列为对系(部、院)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检查各学院实验室开放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