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9浏览次数:1477

    第一章  总  则

    一、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

    三、实验室无论何种经费或渠道购置(包括捐资、捐赠)的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均在学院,不属于任何单位或经费支配人。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借用、报损、报废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帐务处理。

    四、实验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范围:

单价在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软件;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

    五、各部门、中心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一、按照“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及“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合理安排”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二、编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原则

    1.各部门在编报前必须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使计划的编制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各部门在编制计划时应兼顾教学、科研、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3.编报计划时应明确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附件要求和安装条件等,不明确不予受理。

   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编报程序

   1.以教研室、实验室为单位向院、系(部)申报计划。

   2.经院、系(部)审核汇总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经校有关职能部门评审后报校领导审查批准。

   4.实施。

   四、对计划外(预算经费外)自筹经费、临时急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各部门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申请,但需经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生效。

   五、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只要有年度计划就可执行;二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要有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查,经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购置。

   六、仪器设备购置工作原则:

   1.执行计划原则。根据计划组织货源,保证及时供应,采购人员不得擅自作主,随意进货,坚持先审批后采购。

   2.保证质量原则。坚持择优选购,把好进货采购关,杜绝将劣质的仪器设备购入。

   3.经济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坚持“货比三家”、按质论价,根据性能价格比,选择质优价廉的仪器设备。

   4.按校有关规定和制度必须坚持先审计、招标,后采购的原则。

   七、购置程序:

   1.业务审核。采购人员接到购置计划(申请报告)后应对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为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指标、数量、质量、是否需要进口产品等要求是否明确。

   2.询价。按仪器设备购置原则,了解市场行情,收集有关资料和价格信息后应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确定仪器设备的价格及供货单位。

   3.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明确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验收标准、数量计量单位、价格、供货单位、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条款,经处领导或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盖章后生效。

   4.提货付款。按合同的期限组织提货或催送,经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八、采购原则上两人参与,一次性购置金额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采购必须两人参与。采购过程中严禁收取回扣,假公济私和不负责任的现象,违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九、一次性采购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必须通过审计,五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或邀标,确定价格和供货单位。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仪器设备到货后,应有专人或验收小组加项目建设负责人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二、一般仪器设备到位后10天内验收完毕;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应在索赔期前20天内组织验收小组验收。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者,应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负责办理退、赔手续。过期不验收者,则每天收该仪器设备价值1%的罚款,该罚款不得从预算内支付。

   三、仪器设备的验收主要有如下内容:

   1.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订购合同、进货清单;

   2.仪器设备的包装、外表是否完好,规格型号、名称是否相符,零配件、备件及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设备安装调试后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验收人员必须进行仪器设备试运行并做好记录,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名,验收记录随技术资料归档。要强调项目建设负责人

   五、未经验收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或入库,验收单是办理报销手续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验收单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六、仪器设备领用必须明确责任人(保管人),尽量按实验室或专业定位。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一、仪器设备按以下两种级别管理:

   A级:十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含国家科委通管的23种资重精密仪器设备)

   B级: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C级: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A级、B级仪器设备为校管设备,C级仪器设备为院、系(部)管设备。A级、B级设备可委托院、系(部)管理或由校、院、系(部)共管。

   二、各院、系(部)中心实验室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规章制度,确定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职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管好、用好仪器设备。

   三、实验室技术人员及各类管理操作人员,要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应做到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三好(管好、用好、修好)。

   四、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要求,设置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仪器设备的布置要合理有序,实验室内要做到卫生清洁,防尘、防潮、防腐等工作有措施,有设施,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实验指导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实验指导,要求学生单独操作的仪器设备,要先教会学生使用,操作不会的学生不能单独操作。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他继续使用仪器设备。不听劝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赔偿。

   六、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各院、系(部)中心实验室要建立二级分户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分户账的基础上建立校仪器设备一级总账。各院、系(部)实验室建三级分户账,应指定专职(兼职)人员管理账务,账务管理要实现计算机化。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借用管理

   一、对使用效益不高,长期闲置不用积压的仪器设备,各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采用校内、校外调拨、借用的办法处理。

   二.调拨

   1.校内调拨:要调拨部门之间协商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账物。

   2.校外调拨:校外调拨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一千元以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批准,一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调拨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拨。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调拨。

   3.无论是校内、校外的调拨均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并进行帐务处理。有偿调拨的费用一律上交财务处,部分作为更新和改造费用。

   三.借用

   1.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借给个人用于非教学和科研工作;

   2.仪器设备借出时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出归还均须对其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应赔偿,借用应明确借用时间,归还日期,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3.校外借出的审查批准权限参照本章第二条款。

   4.校外借出可收取相应的折旧费,折旧费以日计算,原则上每日按不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一,收取的折旧费交财务处,部分作为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

领导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因工作调动或毕业分配必须先办理归还手续方能离校。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一、各实验室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检查工作。使用者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使其延长使用寿命。

   二、在仪器设备包修期内,由购入部门联系原生产厂或供货单位进行免费维修。

   三、超过包修期的仪器设备维修原则:

   1.一般仪器设备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部)自行维修。

   2.各院、系(部)不能维修时,送维修点进行维修。

   3.维修点不能维修时可请外来人员维修或送往校外维修。

维修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确定。各种仪器设备维修时必须认真填写维修记录,送往校外进行维修时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方可送修。

   四、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或不能使用需要修理时,使用部门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填写好仪器设备维修单,经院、系(部)领导审定签字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填写维修单不予受理。

   五、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办法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六、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其劳动服务费用由院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商决定。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由各中心实验室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已无法弥补,不能正常使用;

   2.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经修理后技术性能下降而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且改进不经济的;

   3.仪器设备老化或腐蚀严重、技术性能落后、易发生危险的;

   4.因事故或其它灾害造成仪器设备的严重损坏已无法修理或不经济的;

   5.被国家列入淘汰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凡须要报废一千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使用部门组织鉴定后,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经院、系(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批准。

   2.凡须要报废一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技术鉴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

   四、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中心实验室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理,回收原则上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需拆卸的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2.不符合本章第二条款范围和擅自处理的部门和个人,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须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对当事人视情节予以批评和处分。

   3.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应进行帐务处理。

   4.成套仪器设备部分符合报废条件的,只作部分报废,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管理

   一、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须由当事人赔偿:

   1.不听从指导和劝告,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而无法复原或造成性能下降的;

   3.由于工作失职,过失性的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4.借用仪器设备造成丢失损坏的;

   5.由于违反安全工作条例而造成损失的。

   二、丢失和损坏仪器设备的赔偿费,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损坏后不能修复使用的仪器设备,按市场当时售价合理折旧计算赔偿费。

   2.仪器设备用于非教学、科研工作而造成丢失和损坏的,从严处理。丢失按当时市场价格赔偿,损坏如能修复还原的,赔偿全部修理费用。如修理后影响到原仪器设备的性能,除赔偿修理费外,还将赔偿部分损失费。

   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可按其质量情况酌情给予赔偿。

   三、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费,将根据责任者一贯表现和认识态度分别对待,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可酌情减免赔偿:

   1.按操作规程和指导进行实验的,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坏。

   2.责任者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造成仪器设备的轻微损坏。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者。

   四、赔偿费经原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赔偿费由院、系(部)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财务处统一收取,并纳入当年设备费。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

   一、技术档案是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以及考核、评价仪器设备完好程度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兼)负责管理。

   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应从申请、安装、验收、投入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的技术资料。档案的主要内容为:

   1.仪器设备的请购报告(论证报告),随机全部技术资料(装箱单、结构原理图、电路图、主件和附件名称和数量、使用说明书等)。

   2.使用档案包括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原因,排除措施,维修记录,检测鉴定等记录。

   三、管理人员应认真收集整理分类存放,经常向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提供信息,为购置、维修、管理等工作的改进提供依据。

   四、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归档应分类、存放有序,便于使用人员查阅,每年应根据当年购置的仪器设备清查一次,以防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