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2023-09-20浏览次数:219


第一部分  民族工作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多文化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全国有56个民族,除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

2.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散居、小聚居、相互之间交错居住。

3.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

4.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

5.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

(二)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6.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7.我国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1)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2)实施民族区域自治;(3)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4)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6)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7)发展少数民族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

8.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内涵是“八个坚持”:(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3)坚持维护祖国统一;(4)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5)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7)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8)坚持依法治国。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

10.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

11.民族工作的主题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12.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时坚持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2)坚持法治的原则;(3)坚持教育疏导的原则;(4)坚持及时处理的原则。

(三)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1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

14.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民族地区“三个特别”好干部标准: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

15.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

第二部分  宗教部分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同中国宗教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基本遵循。

2.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3.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宗教现象和宗教问题,按照宗教自身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做好宗教工作。

4.我国宗教具有“五性”特点: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5.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

6.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7.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要从“六个方面” 深刻理解:(1)深刻理解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2)深刻理解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3)深刻理解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4)深刻理解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5)深刻理解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6)深刻理解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8.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

9.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10.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歧视。

1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4.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于2017年9月7日公布,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

15.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和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16.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人、属于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触犯法律法规,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17.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严禁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

18.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19.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20.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1.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2.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23.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4.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2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6.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7.大型宗教活动由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28.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的场所、设施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29.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30.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1.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32.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指中国的宗教由中国的信教公民(包括宗教教职人员)自主办理,中国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3.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是指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犯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企图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的政治活动和宣传;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干涉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设立宗教组织和据点,发展教徒的活动和宣传。

34.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5.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36.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优秀文化浸润我国各种宗教,用现代文明影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做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自觉抵御极端主义思潮影响。

37.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等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爱教的统一。